2007年1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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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违法法院判定无效
徐显锋

  2002年1月开始,唐某受聘在舟山普陀一家超市当营业员。期间,她与超市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4月24日,该超市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了唐某。唐某这才发现,公司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没有为自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没有缴纳相应的费用。
  唐某于2005年5月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仲裁裁决:超市须为唐某办理补缴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失业保险金1612元和医疗补助金 90元。
  彻底扯破了脸皮后,超市与唐某都誓把官司进行到底。先是超市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而后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在去年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被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由唐某交给公司。由于公司未为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故唐某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1612元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90元应由该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用,这是法定义务。因此双方对工资中包括社保费用及唐某不要求超市缴纳社保费用的约定,于法无据,应为无效。               (徐显锋)